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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修改不能任性,这些风险隐患要注意

· 知识库

     【 案例一】   

  2017年度,调查评估人员对A企业某单业务的备案单证进行审核,发现该企业报关单上货物毛重为2550KG,净重为2330KG,而航空运单上重量为1500KG,重量差距悬殊。经企业确认,造成该差距的原因为出口后外商自行对提单进行修改,调查评估人员按规定对该笔退税款办理不予退税。

  【案例二】

  2016年度,调查评估人员对B企业某单业务的备案单证进行审核,发现该企业报关单上货物品名为“毛巾”,而海运提单上货物品名则为“手套”,货物品名出现明显的不一致。经企业确认,造成该情况的原因为“外商为避进口国关税,故要求修改品名”,调查评估人员按规定对该笔退税款办理不予退税。

  案例分析

  以上两个案例,由于A、B两家企业应外商需求随意修改了提单,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故调查评估人员对该笔退税款办理不予退税。

  除对运输单据进行修改外,还有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和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等其他情况都会影响到退税款的正常办退。若涉嫌出口骗税构成犯罪的,还将受到刑法处罚。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规定:

  (九)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9.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