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工作中,你是否也面临如下情况:
1.对于从事税务会计的小伙伴们,在增值税处理中永远存在一个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的转出怎么区分的问题;
2.在税务检查中,长期在申报表中未填写视同销售或者进项税额转出的内容,也是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之一;
3.在税务师、注册会计师考试中区分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也基本是必考内容。
那么到底怎么区分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呢?
首先看一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对货物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视同销售,在会计账务处理时未必所有情况都需要确认收入,但税法要求视同销售并征收增值税,实质上在增值税角度是满足了纳税义务。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购进货物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原来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转出,实质上对前期已经抵扣的该部分进行税额的冲抵。(税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但规定了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如果前期已经抵扣,后期改变用途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则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计算上,视同销售需要按照满足视同销售条件的当期的公允价值和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务转出按照原购入时价格以及当时的税率计算进项转出税额(不能准确划分的,也是以进项税额为计算标准)。
3、视同销售的(一)一(三)属于常规情形,直接记忆即可,难点是区分视同销售(四)一(八)与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把握购进的货物用于“对外”的三种情形“投资、捐赠、分配”属于视同销售,其他购进的改变用途或者非正常损失属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