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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成立的公司如何适用加计抵减优惠

· 常见问题

会员:我公司是2019年9月初新开业的一家宾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目前开业已满3个月且销售额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要求,请问我公司该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大成方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一条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第二条规定,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综上,你公司为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提供住宿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即可自设立之日即9月起适用加计抵减10%的政策;又因你公司2019年9月初设立,设立之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文件规定,经营期不满12个月,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即你公司成立至9月30日的销售额,若提供住宿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可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