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开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突然传出了这么一个说法:三表必须一致!
哪三表呢?
一种说法是:企业利润表、资产负债表要和三年的审计报告中的财务数据一致、汇算清缴申报表中的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19行“研究费用”和研发支出专项审计报告数据一致、企业利润表中管理费用的“研发支出”数据要和汇算清缴申报表中的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19行“研究费用”一致。
光光哥不禁哑然,这种说法有两个明显错误:
1、研发支出专项审计报告的研发费数据是高新口径,汇算清缴申报表中的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的数据是会计口径,二者存在天壤之别,不同口径的数据如何保证一致?
2、如果企业的部分研发费用做了资本化,则企业的管理费用中的研发支出数据,也就是汇算清缴申报表中的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19行“研究费用”和研发支出专项审计报告必然会出现差额,怎么保持一致?
还有一种说法(其实是某些中介机构的莫名其妙的要求):企业利润表、汇算清缴申报表中的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19行“研究费用”全部填列高新口径数据,从而保证企业会计报表数据、汇算清缴数据、审计报告数据完全一致。
不客气地讲,提出这种说法的人,智商≈白痴。
最后还有一种离谱到天际的说法:不仅仅要求第一种说法中的几个数据要保持一致,汇算清缴申报表中的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相关数据也要和以上数据一致!
好吧,光光哥直接给提出此类要求的人下个定语:母胎白痴!
会计报表中的数据是会计口径、高企认定的数据是高新口径、加计抵扣的数据是税法口径,三个口径有着很大的区别,要一致,不是瞎扯淡么?
所谓一致,不应该是相同口径的数据保持一致么?
可是,某些专家和中介机构就特么这么要求!
真的,心中时常有一万头羊驼飞奔而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