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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 请问个人在农贸市场销售自产蔬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大成方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第一条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附件《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明确,财税[2004]30号文件属于继续有效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要严格执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因此,个人在农贸市场销售自产蔬菜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