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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安保服务取得生活服务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 常见问题

 会员:我公司与保安公司签订协议,由保安公司负责保护我公司财产安全,保安公司给我公司开具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生活服务的发票,请问安保服务是否属于生活服务?取得此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大成方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第一条第(六)项第8目规定,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安保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商务辅助服务—安全保护服务,你公司接受安保服务取得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生活服务的发票属于不合规的发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